据说在这个时代的城市里,自行车被盗的几率和人们平时掉头发的几率几乎是同等的。自从公安部等六部门3月份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以来,相关的如何打好“自行车保卫战”的讨论和尝试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据笔者所见,各地相继出产了一些“防盗锁”:譬如说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广州市公布首宗偷单车被
劳教一年案例;北京市首次对购买赃车的人进行拘留。譬如说在购销、存放的渠道上做文章——规定小区必须自建自行车棚;公共交通区域附近的自行车停放处由政府出资派人管理并安探头监控;还有的城市甚至开始施行自行车“实名制”。
而在这些“锁”以外,又加入了一支“私人悬赏”的生力军:“社区民警自设基金打击偷盗自行车 奖励抓贼居民50元钱”(《北京娱乐信报》5月7日)。
今时今日,公仆自掏腰包为人民办事,虽非凤毛麟角,但也不是蔚然成风。而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私人或者企业法人不能够发布悬赏公告。用学术性的话语来表述,“悬赏”这一制度设计自有其合理性: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通过动员社会自发力,加大犯罪行为的发现概率,进而提高司法执行率,在司法体制内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这50元悬赏不仅应该得到“理解之同情”,简直应该升级为“理解之致敬”。
即便如此,在道德高标下,也跨过了法律许可这道坎,争议依然存在的:作为提供公力救济的公安机关的一名职工,自行设置这种奖励基金,是否合适?这究竟是一种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或者游走在两者的模糊地带?作为个人行为,似乎应该划入私力救济的范畴,但从职业属性来说,好像更近于前者。
为这50元悬赏定性不是笔者的落笔点,笔者更关注这50元悬赏从个人行为,成为公力救济的附庸的过程。虽然报道中没有交待民警所在单位的应对态度,但“从去年3月开始,他就开始创新地实行这一方法”,以及“目前,已有5人获此奖励”的情节,我们不难想象,他们对这种以创新思维进行社区治安防范的做法是持默许态度的。而借了“专项行动”的东风,这种个人行为才得以“正名”为“社区民警奖励基金”。这种等于招安收编的变化,其影响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呢?
在社会学家看来,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是一个你强我弱、你弱我就强的关系,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越规范,政府服务的功能越到位,人们越忠于职守,公力救济的能力越强,诚信力越高。反之,私力救济的空间就越大。
而对于“悬赏”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兴起,法学家则愿意上升到更普遍的层面来看,认为大多与公力救济的保护不力密切相关:由于制度弊端、官僚惰性(如迟缓、僵化、倦怠、集权和服务意识匮乏)、司法腐败、警察素质较低、警力不足等种种原因,公安部门代表国家所提供的公力救济存在着重大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在近期内几乎无法克服。
“50元悬赏”折射打击偷盗自行车的困局。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成效无法令民众满意。“专项行动”一直未能摆脱“运动式执法的治理思维”的质疑。在7月份之后,“自行车保卫战”该怎么打?不少市民担心,在“专项行动”的这阵东风吹过以后,在个人悬赏被招安收编以后,是否更便利了以罚代惩的创收行为孳生。
在这个意义上,这50元的悬赏更应该保持私力状态民间色彩,而不是成为官方色彩浓厚的“XX基金”。个人的努力总是难以维继,1000元的年终奖终究坚持不了多久,即使是再乐观的人,也很难对这50元悬赏能唤醒民众的觉悟抱持多高的期待。但它的存在,对于公力救济的效力提升,却是一种鞭策和警醒。所以有网友感叹,“这位民警的同事要难堪了!”即使是一种象征性存在,对于公权力的有序运作,也是一种监督。
私力救济的空间缩小是个好现象,但绝不是以被招安收编的方式来强行挤压。更何况,对比“哈尔滨市民举报偷盗自行车最高奖励五千”(《哈尔滨日报》4月26日)的官方标准,区区50大元实在是上不了台面,完全可以不必去凑“公力救济”这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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