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智能门锁被大量使用,便利了人们的生活。部分智能门锁上内置智能猫眼视频采集器,当有人或物靠近门锁时,就会自动激活猫眼进行抓拍,这种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被邻居认为侵害其隐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那么,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到底能不能安?
贾某与王某系邻居,二人入户门呈直角,贾某家位于王某家里侧,贾某进户时需从王某房屋门前经过,王某在其家门上安装了某型号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贾某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就安装了带摄像头的门锁,导致贾某家人进出及来访客人24小时在王某的监控之下,将其隐私活动全程掌握,侵犯了其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进行拆除。
庭审中,贾某提交其与京东自营旗舰店关于某智能锁相关功能的聊天记录,客服称:某智能锁有120广角摄像头,感应距离三米,24小时监测门外动态,当有人在门口异常逗留(时间可设置),会自动抓拍成视频,抓拍后的视频可在手机APP上查看,也可通过手机直接查看门外实时情况。
王某辩称,电子锁仅具备抓拍功能,在快递员或者来访客人正对电子锁一定时间后才能触发抓拍功能,不具有录像功能,摄像头角度仅120,无法拍到贾某家的房门,其主观上及客观上都未侵犯任何人的隐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安装带摄像头的电子锁的行为记录和存储了他人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在事实上也对其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上的摄像头拆除。判决后,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王某家房屋电子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摄贾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且该公共走道系贾某房屋居住人进出时的必经通道,结合该摄像头的功能,贾某及其家人出入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王某房屋电子锁上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亦可在手机APP上进行查看。在此情形下,王某安装带摄像头的电子锁的行为记录和存储了他人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贾某房屋居住的安宁造成了侵扰,在事实上也对其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智能门锁的摄像头虽拍摄的是公共走道,但公共走道在楼宇内部,有别于一般的私人空间,其与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如在本案中,王某智能门锁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走道系贾某房屋居住人进出时的必经通道,在此情形下,贾某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隐私。未经对方允许,摄录、留存他人的这些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智能门锁、可视门铃等智能家居产品的普遍使用,的确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其可视、安全、方便等特点,也为部分独居人士所偏爱。但业主在安装和使用相关设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减少对他人隐私等合法利益的影响,与相邻业主积极沟通,征得其同意,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邻居的不利影响,在可能对他人隐私造成威胁且相邻业主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谨慎安装。同时应当指出,作为邻居,大家应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共同营造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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